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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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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贵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港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贵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港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行业监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绿色低碳短途出行需求,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港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按照“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原则,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长效管理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市民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意识。各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运营保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规范贵港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结合贵港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贵港市3个城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威廉希尔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投放并运营,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一)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有序发展。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行调度和维护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特征需求,实行总量控制,有序投放,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三)强化安全。确保共享单车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落实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及用户押金风险管控。

  (四)加强协同。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各自优势,强化政府统筹协调、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辖三区共享单车停放承载能力、公共交通运行状况以及市民出行需求等,参考广西区内各地市共享单车投放比例情况,对投放总量上限进行测算,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

  为加强共享单车规范管理,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联合协作,促进共享单车高效规范运营,充分满足群众出行。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规划平衡市辖三区共享单车有序发展;建设或引进共享单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监督运营企业合法经营,确保投放共享单车办理注册登记;联合城管、公安等部门制定《贵港市市辖三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根据城市人行道停放承载能力组织设置共享单车停车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指导督促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对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在道路行驶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依法依规为共享单车办理登记上牌和注销手续;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为车辆配备安全头盔等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负责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网络的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与城管部门共同做好共享单车停车位施划和管理相关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指导意见等向公众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市民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倡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单车,包括规范停放、爱护车辆、不私自占用等,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共享单车使用环境。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共享单车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机制建设。督促各行政部门及时归集对运营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广西贵港)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推动各相关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对进入我市开展共享单车运营业务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对企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文化旅游A级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农家乐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共享单车停放设施,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捷的共享单车使用服务;结合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和共享单车的使用特点,规划具有特色的文化旅游线路,鼓励市民和游客通过共享单车的方式游览城市景点,提升城市旅游体验。

  (九)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督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强化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对辖区违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当具有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设立线下服务机构,即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同时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及人员。

  (一)企业应按照“先上牌后运营”的要求,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依法为车辆安装悬挂号牌,方可投入运营。运营企业须按照要求将车辆信息数据接入共享单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作为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运营企业应及时响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

  (二)企业运营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取得CCC认证证书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目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车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3号)要求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三)加强实名监管,强化技术手段管理,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服务,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防止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规范用车、停车。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实现车辆只可在电子围栏区域内落锁还车)、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设置停车电子围栏误差应在1m范围内。

  (五)公正公开计费。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投诉。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加强车辆维护。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不得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车辆。

  (七)配备运维人员。鼓励企业配足线下运维人员和调度车辆,并实施网格化管理。运营企业安排人员调度城市主次干道、商圈、景区及汽车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周边区域共享单车的停放,防止出现区域共享单车大面积堆压等违规停放行为。根据停车区域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运维人员和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确保管理到位。

  (九)保障信息安全。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十)鼓励行业自律。鼓励共享单车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积极配合执法。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驾驶人身份、车辆行驶轨迹等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十二)加强数据共享。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共享单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接受监督部门监管。

  (十三)建立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十四)建立诚信机制。鼓励企业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企业服务数据库等措施。对经通知拒不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驾驶人,各共享单车企业接到行政管理部门转来的违法用户信息抄告后,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将用户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服务数据库。

  (十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运营企业必须公开本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设置专人接待,并保持24小时畅通;对行政管理部门分派的共享单车投诉单按时按要求答复处理。

  (一)用户使用共享单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应选择悬挂号牌的共享单车,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得违法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二)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与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鼓励应用定点定向停放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的监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威廉希尔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

  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因地制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