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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徐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图1)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民政局起草的《徐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5月2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活动、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体娱乐、权益保障等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运作、家庭尽责、就近便利、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统筹协调、经费保障、综合监管机制,推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和宜居宜老城市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负主体责任,统筹服务设施布局、政策扶持、运营维护、综合监管。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六条(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二)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推动专业化、连锁化、区域化运营;

  (三)定期探访高龄、失能、失智、留守、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协调解决养老困难;

  第八条(家庭责任)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治疗、精神慰藉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照护休假权利。

  鼓励家庭承担养老照护功能,支持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家庭成员参加照护技能培训。

  第九条(社会参与)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格局,引导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多层次服务供给。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与健康、物业、家政、文化、旅游、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本土创新型、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

  第十条(新闻宣传) 全社会应当弘扬养老、孝老、敬老传统美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涉老政策、权益保护、防诈骗、健康养生等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布局规划)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城乡一体、就近可及、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公园绿地、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配建标准) 新建住宅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分期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多个面积较小邻近新建住宅区,可结合生活圈居住区层级和建筑设计时序统筹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住宅区未配建或未达标的,应按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至少一处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优先设置在建筑低层,符合通风、采光、消防、卫生、无障碍、环保等规范要求,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二层以上应当配备电梯或无障碍设施,设置独立出入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条件配建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征求老年人、相关社会组织意见或者开展体验试用活动。

  第十三条(设施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配置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农村社区配置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利用闲置的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依法改造为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老年活动站点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验收移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房屋用途登记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接收、运营和管理情况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并建立“一设施一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资源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整合社区综合服务、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资源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将闲置用房、存量资源改造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利用物业服务用房、小区共用部位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在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及闲置校舍、社区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五年内可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无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合资合作、入股联营等方式,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禁止挪用和拆除重建)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性质、用途或者擅自拆除。

  因公共利益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就近配置,配置前应当提供过渡性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后的社威廉希尔中国区养老服务用房不得低于原有规模。

  第十七条(设施运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不得闲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用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权按规定提供给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适老化智能化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将适老化设计理念融入项目规划、设计与建造的全过程,打造适宜老年人居住与生活的住宅项目。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助老科技产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支持并配合进行适老化改造。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医、助洁、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代办服务等生活照料;

  第二十条(服务目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适时调整并公布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项目、对象、标准、责任主体、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省定要求。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保障基础服务项目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有序扩大服务对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和政府补贴水平。

  制定和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时,应当组织跨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二十一条(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构建覆盖城乡、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一)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实体化运作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技术支撑、资源统筹、质量评估;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建设一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推动专业化养老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

  (三)村(社区)应当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料、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运营管理)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演练,并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引导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有效分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服务标准和示范合同)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合同文本。提供有偿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存管银行、退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鼓励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参与标准制定,推动居家社区养老行业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老年人助餐供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实际需求,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建立跨区域助餐补贴互认和结算机制,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送餐服务。

  引导有资质的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办或者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引导外卖平台、物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老年助餐配送。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年龄、经济状况等条件设定不同层次的优惠政策,提供智能点餐服务。

  助餐服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提供膳食营养、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餐食。

  第二十五条(老年教育供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均衡布局老年教育资源,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网络,为老年人就近学习、参与社交生活搭建平台。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发挥资源优势,开设老年教育课程,开展老年教育培训,参与老年教育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合作办学。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学习教育活动。

  老年教育应当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安全需求与社会融入需要,重点开展健康养生、安全防护、防范诈骗、智能技术应用、生活休闲、人文艺术等学习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升生活品质。

  深入开展“银龄行动”,支持老年人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发展,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基层民主监督、文明实践、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活动,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供给)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明确服务内容,督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做好辖区内高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残疾、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探访关爱威廉希尔中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或者委托村(社区)委员会等方式,定期开展巡访,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提供帮扶、精神慰藉、安全宣传等服务,防范和化解居家安全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应急服务机制,根据需要为特殊困难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终端,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等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残疾、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必需的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二十八条(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供给) 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当配置或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等辅助器具,供社区内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借用,并提供专业指导与维护保养。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捐赠、演示体验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租赁辅助器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器)、急救箱(包)等应急救护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智能技术服务供给) 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高频公共服务事项,以及零售、餐饮、商场、公园等老年人常涉场所,应当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线下办理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优化交互、朗读、提示及语音辅助等功能,推广“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并将无障碍改造纳入日常维护。

  第三十条(医养设施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点以及养老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

  鼓励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通过协议合作、设立服务点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与康复护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基层医养服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用药与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基层用药供应,为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及家庭病床配药、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医养机构协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协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与安宁疗护衔接整合的服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机构以及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向社区和家庭延伸医疗卫生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护理院,支持依法在社区设立护理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诊疗、中医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支持具备专业特长的卫生技术人员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指导、中医养生、用药咨询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家庭病床) 对高龄、失能、残疾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其设立家庭病床。对经批准开展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认知障碍照护)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认知障碍的早期预防与干预工作,协同推进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支持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鼓励建设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培育专业服务力量。

  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指导、评估与必要的心理干预服务。

  第三十五条(助医陪诊)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推动建立助医陪诊服务支持体系,制定助医陪诊服务规范,加强服务人员培训。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医陪诊服务,可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长护险和商业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认定、评定、支付、监管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保障。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的长期照护保障需求。

  第三十七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并按规定比例将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重点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本社区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养老服务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和补贴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制度,制定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保障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对象、项目、标准与覆盖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租赁补贴和综合保险保费补贴。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宽带网络使用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四十条(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产业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养老设备等产品的研发制造与应用推广。

  鼓励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安全监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

  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规范化、连锁化、区域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建设社区服务网点,培育示范性养老服务组织和具有徐州特色的服务模式。

  第四十一条(服务人才培养与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四十二条(志愿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记录激励机制,鼓励低龄老人、职工、学生参与养老志愿服务。

  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可根据服务储蓄,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其服务记录可作为评优、招录的参考依据。

  鼓励和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等参与居家社区养老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管理机构及服务机构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便利条件。

  鼓励慈善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对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或者奖励。

  第四十三条(智慧养老平台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慧养老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相关政务数据,推动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平台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社区服务机构名录、居家社区设施布局等信息,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对接、质量评价等公共服务。

  鼓励和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智慧化建设并接入统一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监护、紧急救助、生活辅助等智能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法律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涉老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和化解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老年人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老年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对涉老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预约服务、上门立案。

  第四十五条(协同发展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苏皖鲁豫省际交界地区协同发展机制,加强区域间养老服务交流合作,推动建立涉老信息共享、标准互认、补贴异地结算、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等协同机制,提升区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

  第四十六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养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区两汉文化、山水生态等特色资源,开发和引进健康养生、生态康养、旅居养老、中医药保健等地方特色康养项目,发展“银发经济”,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多业态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高品质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十七条(监管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推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定期对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预收费管理)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预收费制度,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登记备案)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包括登记、备案、变更、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其他依法依规可以采集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包括其基本信息、职业技能、从业经历及奖惩情况和其他依法依规可以采集的信息,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对信用良好的服务机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法依规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守信激励。对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服务机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法依规在权限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

  第五十一条(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渠道,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反馈投诉举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

  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准用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擅自拆除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侵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财政补贴,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追缴已享受的土地优惠价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服务机构及人员违法责任)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不到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配套设施未移交的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六条(预收费违规责任)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违反预收费管理规定,超期限收费、未实行银行存管、违规收取会员费、未按规定退费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闲置养老服务设施责任) 擅自闲置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补贴资格,追缴建设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追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老年助餐点等。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民政局牵头起草《徐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我市是人口大市,老龄化进程快、基数大、程度深,高龄、失能、空巢、独居老人持续增多,照护、就医、助餐等刚性需求快速增长。截至2025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30万人,占户籍总人口22.66%;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5.58%,在淮海经济区老龄化率最高。全市99%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85%失能(含认知障碍)老年人依托家庭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是我市最主要、最基础的养老方式。当前我市居家社区养老仍存在设施配建不足、布局不均、部分用房被挪用闲置,医养结合不深、服务供给不精、专业人才短缺、监管手段偏弱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补齐制度短板,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保障有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二)贯彻国家战略部署、落实上位法规要求的法定需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和江苏省多次强调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法治保障。制定本条例,是将国家、省关于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在徐州落地见效的关键举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实化,为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三)回应老年群体期盼、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居家社区养老贴近生活、成本可负担、老年人接受度最高,是解决老年人吃饭难、洗澡难、就医难、照护难、应急难的有效途径。通过立法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供给、强化医养融合、加强人才保障、健全监管机制,让老年人在熟悉环境中安享晚年,切实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彰显城市温度、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

  (四)固化徐州实践经验、打造区域养老品牌的发展需要。我市连续承担多项国家级养老改革试点,形成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乡村互助睦邻点、长者食堂、助餐服务等成熟实践,探索出物业+养老、农村互助养老、智慧养老、汉文化康养等特色模式。通过立法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打造“徐享颐养”特色品牌,有利于提升我市在苏皖鲁豫交界区域的养老服务辐射力与影响力。

  2024—2025年,《条例》先后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立法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起草。为确保立法质量,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健全起草工作机制。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与调研计划,统筹推进起草、论证、修改等各项工作。二是深入开展基层调研。实地走访各板块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助餐点、长者食堂、乡村互助睦邻点等设施,座谈听取民政部门、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老年人及家属等多方意见,全面掌握基层需求与实践难点。三是广泛借鉴先进经验。系统梳理全国已出台居家社区养老地方性法规的城市立法成果,重点学习常州、泰州、上海、深圳等地在设施配建、医养结合、助餐补贴、人才激励、信用监管等方面成熟制度,结合徐州实际吸收转化。四是反复打磨完善文本。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基础上,对《条例(送审稿)》多轮修改完善,形成结构合理、内容务实、符合市情的送审文本。

  《条例(送审稿)》共八章六十条,分为总则、服务设施、服务供给、医养康养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核心内容如下:一是明晰四级权责,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四级职责;细化民政、住建、卫健、医保、大数据等部门分工;压实家庭赡养扶养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二是刚性保障设施,实现闭环管理。明确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30㎡、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老旧小区不低于20㎡且至少一处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优先低层设置,严禁设在地下、半地下室。健全设施网络:镇(街道)建设不少于1000㎡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不少于200㎡、农村社区不少于100㎡服务站。强化全程监管:严格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确权、使用全流程管控,实行专房专用、严禁挪用闲置;支持盘活闲置厂房、校舍、办公用房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三是精准供给服务,突出保基本兜底线。规范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体教育、安全防护等服务内容;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保障高龄、失能、空巢、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推进助餐、助医、助急、探访关爱、适老化改造、辅具租赁、应急救援等普惠服务全覆盖;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与养老顾问制度,提升服务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四是深化医养融合,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推动基层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设施毗邻建设、资源共享、服务衔接;提供家庭医生、上门巡诊、家庭病床、长期处方、慢病管理、安宁疗护等下沉服务;完善认知障碍预防与照护服务;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及商业保险衔接,切实解决老年人居家就医、照护难题。五是强化全链条扶持,保障可持续发展。建立财政稳定投入、福彩公益金支持、建设运营补助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强化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推广养老志愿服务与时间储蓄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六是严格监督管理,守住安全服务底线。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与规范;建立联合执法、服务质量评估、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与预收费资金存管制度;对擅自拆除、挪用、闲置养老服务设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违规收费等行为设定明确法律责任、处罚金额,强化法规刚性约束。七是彰显徐州特色,打造“徐享颐养”品牌。立足市情突出15分钟养老服务圈、物业+养老、长者食堂、农村互助养老、汉文化康养、智慧养老、苏皖鲁豫区域协同等特色内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徐州养老服务法治样板。

  《条例(送审稿)》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符合立法权限与程序,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便于执行;各项制度设计贴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实际与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兼具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